索 引 号: | 11131082MB165580X1/2024-0002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4-02-01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三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住建)2024年第J001号 |
三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住建)2024年第J001号 | ||||
发布机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4-02-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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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廊(三河)城罚决字[2024]第J001号 当事人:天某房地产(三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9561,法定代表人:周某,身份证号码:13030219######2361,联系电话:185#####666,单位住所: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某西侧、某大街南侧某商业楼#号楼。 经查明,你公司在迎宾南路东侧(南纵二路西侧),南横二路北侧建设的燕郊天洋航天现代服务产业发展区—一期工程(天洋城4代)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上述事实,以(三建物管)移字第[2024]1号移送案件(案件线索)通知单、三住建物建罚责停(改)通字[2024]第1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燕郊.天洋城4代一期北区住宅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为证据,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4年1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廊(三河)城罚先告字[2024]第J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廊(三河)城罚听告字[2024]第J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鉴于该小区短时间内不能选聘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保证该小区物业服务工作的正常运行,你公司选聘的三河市天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暂无法撤场,但你公司已承诺选聘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将积极配合做好两家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工作,现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准编号F080105601,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70000元。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河市支行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月3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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